插畫 / Miss.wasito
離婚訴訟之下,子女親權(監護權)是常見的糾紛之一,我們大多都知道未成年子女經常會淪為犧牲品,但較少人知道的事情是…
未成年子女不僅會淪為犧牲品,更可能淪為殺傷對方心理的武器。
※離婚糾紛中,未成年子女武器化現象:
所謂的武器化現象,即是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婚姻訴訟爭執中(或爭執之後),因配偶的有意或無意,被用作攻擊對方(前夫、前妻)的武器、手段。
在現實中的武器化體現,主要可體現於對未成年小孩及對前夫前妻兩個面向。
對於未成年小孩而言,多是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親權)的一方父或母,屢屢灌輸小孩有關對方的不實觀念,影響小孩的觀念,進而再引發未成年孩子反抗對方。
相關灌輸有關對方的不時觀念,經常諸如:「爸爸(或媽媽)不要你了」、「爸爸(或媽媽)在外面外遇,不要你了」…
對前夫(或前妻)而言,則是經常藉由事實上或法律上的作為,惡意損害對方的權益。例如:
惡意妨害對方探視未成年孩子、在阻礙之餘又惡意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刻意變更子女姓氏等等。美其名為捍衛小孩權利,實則是為了達到報復對方的目的。
此時,未成年小孩其實已經不純是自己子女,早已淪為攻擊報復對方的武器。上述兩個面向,其實也突顯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親權)的歸屬,將會決定離婚後,夫或妻的地位是主動或被動。
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一方,將會有較大的主動地位,無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一方,往後將存在受制於對方的風險。
※避免讓離婚糾紛延續到小孩身上的幾個建議:
上述情況,不少是因為父或母急於簽字離婚,導致未能周延設想約定離婚後的小孩事項,或是過度相信對方會具備友善父母的特質,會將大人的紛爭與未成年子女區分處理。
實際情況中的不少怨偶在離婚後,總會惡意將大人間糾紛衝突延續至小孩身上,使未成年子女成為父母婚姻糾紛的延伸戰場。
此種狀況當前法律確實有存在相關處理方式可以遏制,諸如「重定探視方法」、「改定監護」、甚或是損害賠償等法律救濟程序。
但現實上囿於法院審理案件的量能有限,以及相關處罰規定不彰等問題,真正藉由法院程序且實現救濟目標,又須經過漫長的等待時間。於此等待期間的孩子漸長、時間流逝,經常會導致民眾產生「法律無能為力」、「法院救濟緩不濟急」的感受。
在現行法制有進一步改善之前,有幾個建議或許可以緩解問題,分別建議如下:
●謹慎商討未成年子女親權相關事項,避免急就章:
在離婚時,許多人會急於簽字離婚而忽略未成年子女的事項安排。建議不要為了趕快離婚就放棄自己對於未成年孩子的親權,使自己陷入被動地位。
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不一定是「有跟無」的情形,事實上還有所謂的「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 一方主責照顧」等進行方式,當自己同有未成年子女親權時,與對方互動上即可能較為平等。
●明確約定協議離婚書條款,作為離婚後依循標準:
離婚後的許多爭執,或多或少也是起因於離婚協議書的疏漏,不是漏未約定,就是約定過於鬆散(例如沒約定親權行使約定、探視事項)
如果有離婚協議書能充分約定(例如詳細扶養費的分配、違反約定處罰條款、強制執行等),或多或少仍可以減低將來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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