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畫 / Miss.wasito
夫妻關係走到盡頭,婚姻難以繼續維繫時,離婚便是不得已的方式。
現行法律制度下,離婚存在兩種方式,即「裁判訴請離婚」與「兩願協議離婚」。
以兩願協議離婚方式進行,對夫妻雙方較為有利也較好聚好散,但經常有許多離婚夫妻因為一些小細節的疏失,導致離婚無效~
(裁判離婚:另見:【家事法律】離婚訴訟流程/程序|離婚律師諮詢)
※兩願協議離婚方式及條件
依現行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需符合以下條件,方能使協議離婚發生效力。
■離婚協議的形式上條件:
1.具備書面(離婚協議書)
2.兩位證人。
3.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的實質上條件:
兩願協議離婚時,夫或妻之間的協議離婚的意思認知健全無礙,並非受強暴脅迫、或存在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等情況~
●參考法條: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常見協議離婚無效原因:證人沒親自確認配偶有離婚意思
依民法的規定,兩願協議離婚時,需要兩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見證,才符合離婚要件。
不少民眾會以為證人只要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即可,亦即錯誤地理解只要有簽名等於見證。因而常會請證人事前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好名後,夫妻自己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但這樣的便宜行事的協議離婚做法,經常遭法院宣告無效,只因為證人並未確實作見證(甚至連見都沒見過雙方)。
此類法院宣告離婚協議無效的案例,直至民國110年時,仍屢見不鮮,且全台各地層出不窮~
正確的離婚協議見證方式,是證人必須有見證及確認夫妻簽署離婚協議時,確實有離婚意思。
●參考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家訴字第252號
「離婚協議書上之證人○○○並未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亦未曾親見或親聞兩造確有離婚之真意;證人○○○雖有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然對於是否曾親見親聞兩造離婚之真意,則無法確定,依上開法條及判例意旨,二位證人並未具備離婚證人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法定要件,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所稱「證人」要件,兩造間之協議離婚因不具備法定要件,自未合法生效。」
為了避免上述情況,建議夫妻在協議離婚時,找尋各自熟識友人擔當證人,並於辦理協議離婚登記,偕同證人到戶政事務所,全程見證夫妻簽署離婚協議及後續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時間允許的話,也建議選擇一位證人為各位宣讀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使夫妻能再次確認各自是否確有離婚的真正意思,以避免發生離婚協議無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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