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民眾來詢問有關公然侮辱的問題,但所提出的證物許多時候卻是「私人間的訊息對話」,像這類私訊罵人的狀況,許多時候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為什麼?
為何私訊罵人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所謂的公然侮辱罪,是指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為條文有明訂「公然」的要件,因此構成公然侮辱罪的前提,就是必須要在不特定多數人可以見聞的地方發生,才會屬於「公然」要件,例如大街上、多數人在場的、或是有三人以上對話群組。
「私訊罵人」因為是發生在「私人間」的一對一對話情況,通常發生時沒有其他旁人在場,因此通常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私訊罵人若情節嚴重,仍會構成損害賠償
雖然私訊罵人通常不會構成公然侮辱,但無端辱罵人的行為,一樣屬於侵害他人的人格法益,如果法院審查後認為情節嚴重的話,也可能認定成立民事侵權行為(目前也有一些法院會如此認定)。
畢竟民法侵權行為裡面的規定,並沒有「公然」的規定,且謾罵詆毀他人的行為,確實本身也是一種權害行為。
→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30號民事判決:
「觀以附表二所示訊息內容,其中均提及原告涉有性病、給妓女舔腳、給妓女當狗、骯髒、性病等等,此部分確實有侵害原告之其他人格法益,至原告身心受創無誤。至被告辯稱附表二所示之訊息為一對一談話內容,不至於貶損原告之名譽,然原告之人格法益不僅止於名譽權,在相對人間以言語、文字辱罵、言語譏諷她人,亦係涉及貶抑人格尊嚴,破壞他人之人格完整性,屬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是縱附表二所示之訊息內容為兩造間之對話,亦不能認未侵害原告之其他人格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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