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畫 / Miss.wasito
常常很多人借錢給他人,最後卻要面對被欠錢不還、血本無歸的情況,哀嘆(甚至抱怨)司法無力解決…
人在江湖走,身旁友人總有盤纏不夠開口跟自己借錢的時候,只是在仗義疏財之前,為了自保還是必須要多方斟酌,以避免將來發生問題。為了減少這樣的狀況,在借人錢以前,至少可做以下的幾件事情:
※借錢給別人之前,多斟酌這幾件事
再想一下,眼下開口借錢的人,過往是否誠信道德的展現,是否是在常人水準之上。借錢的情況是否出於偶然,還是已經是常態?
也可以想想,自己是否有餘錢可以出借,是否有心理準備友誼能通過金錢的考驗?或是做好被欠錢不還的心理準備?又或是自己會不會因為將來被倒帳、被欠錢不還而自身難保?
※簽立明確記載借款的字據或借錢契約
雖然消費借貸關係不是要式(也就是要一定的書面文字),但一定程度的白紙黑字,對於自己仍可有所保障。
而且有了字據以後,也可以將法律關係「確定為」金錢借貸關係,避免借用人到時候在法院中辯駁說這錢是「送」、「買賣」或是另外「清償」的。
而字據上,一定要讓對方記載身分證等重要個資,以確保無論山巔海角,將來都還能有機會找的到。
※請求提供抵押物或質押物,以擔保自己的債權
借錢的人,常常事後就跑掉而讓人找不到。這時候有一定的擔保,可以降低自己的損失。在法律上,擔保主要有兩大類,即「人保」及「物保」。
人保的部份,即是保證,也就是請借錢的人,提供一人作為保證人,讓借用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
物保的部分,則是請借錢的人,提供物品(不動產抵押或是用動產質押),擔保給貸與人,讓貸與人在將來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能就抵押或質押物取償。
另外也可請借款人簽立本票,讓其擔保付款,也可以請保證人在本票上為保證的記載。運用票據制度,亦可提供貸與人將來更多元的請求權基礎。
有了本票,也可以在之後,聲請本票裁定,取得進行強制執行的依據,藉此降低發生被欠錢不還、要不回錢的損失。
※交付借款,一定要確保有金流記錄
金錢消費借貸,雖然不是要式(即簽立字據),但一定是「要物」,也就是一定要有金錢之交付。依照法院的穩定見解,必須要由貸與人承擔已經有交付貸款的舉證責任。
通常這問題很常被忽略,也很常在親屬間成為影響勝敗的關鍵。在法庭上爭執的時候,借用人常常會抗辯沒收到款項,這時候貸與人就往往欲哭無淚。
這時候,建議是匯款、轉帳、甚至是臨櫃無摺存款,都是有可以作為「確實有交付借款」的跡證。就算是現金交付,也一定要讓借用人「簽收確認」。
如果是借支票讓債務人貼現,簽一定要蓋上「禁止背書轉讓」的字樣
時常也會發生經營公司行號的債務人,請求債權人支援支票數張(俗稱借票)或進行換票,讓他能與銀行或金融機構做「票貼」,也就是「支票貼現」。
因為支票在法律上,功能即相當於錢、現金,債務人拿著借到的支票,便可以在另行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同時,檢附支票作為「擔保」,並按照支票票載的金錢,變現出約七成的現金週轉。
如果說這時候借出支票時,沒有在票據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的文字時,那麼一旦債務人倒閉、倒帳或是跑路時,銀行便可以拿著票無條件地向支票發票人要求付款。
這時候可就是欲哭無淚了。債務人跑了、欠錢不還,自己還要無條件付錢給陌生的銀行,一旦數額過大,恐怕也要公司也要受牽連而倒閉了。
請信任的法律人員再三確認借貸關係
上述個注意事項,其實很多是也要另外用書面完成的,例如字據、設定擔保物權、票據簽發的記載事項等,這常需要法律人員的協助確認。
多請教他們,讓他們發揮專長之餘,也是降低將來發生問題的機會。而且讓法律人員確認細節,都會便利於將來的行使,或是透過文字的設計,確保將來多元的追償途徑。
例如有記載還款日期或沒記載,至少將來要錢時,就有差異。沒記載還款期限的債務,將來還要「催告」,導致時間上的拖延。
其實每樣都做到的話,是蠻繁瑣的,不過這樣也可以降低他人向自己借錢的動機以及保護自己,避免自己碰上被欠錢不還的困境。
確立原則,讓自己在他人心中「敬畏」地位,不然寧願不要借錢給人,讓自己辛苦錢被打水飄、打白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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